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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8)
因此,借助生产劳动这一手段,来实现对罪犯思想观念等的转变,就必然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改造罪犯的首选方法和途径。因此,我国现行《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4、政治原因。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根据直接引申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和劳动学一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 。监狱就是国家凭借强力的后盾,拘束、限制人身自由,实行关押、劳动的场所。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监狱的政治属性就是“无产阶级革命专政的工具” ,其具有依法监禁和惩罚罪犯,保持国家政局稳定,维护社会安康有序的重要职能。但是,监禁和惩罚罪犯不是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是“改造他们”。要“组织罪犯劳动,从而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新的需要,建立新的生活方式,形成新的品质,新的语言,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劳动态度,学得一定程度的劳动技能,以利于从监狱出来之后重新做人”。
我国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殊公共机构,对其所生产的公共产品的最终定位,从政治上讲必然设定在通过教育改造进而让罪犯认同社会主义普遍的价值观,回归社会后能积极适应或基本适应主流社会,成为与主流社会相容的人这一层面上来。这就需要我们监狱工作要以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积极矫正罪犯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把过去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锻造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公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除了监管惩治和教育转化手段外,主要依靠劳动改造手段即通过组织监狱经济生产,在罪犯劳动中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这是监狱政治属性的有效体现。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监狱经济是伴随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监狱经济既具有一般社会经济的共性,又具有服从、服务于改造罪犯的个性特征。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体制和刑罚执行制度变化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监狱经济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 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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