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倪毅(9)
我国的监狱生产可以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有了监禁反革命分子的监狱,出现了监狱生产的雏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尤其是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各革命根据地为了关押和改造犯罪分子,先后建立了看守所、劳动感化院、犯人自新所等刑罚机构,开始有组织、有目的地安排罪犯从事生产劳动。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改造罪犯问题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同志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中心的各个根据地,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分别建立了监狱、看守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教育、劳动制度。由于这时期的监狱大多在农村,监狱生产主要以农业为主,以佣工、小手工业、运输业为辅。比如晋察冀边区监狱,1942年关押犯人2000余名,代耕土地2100亩。太行区监狱自种310. 2亩,代耕268. 2亩,开荒180. 6亩,其它513亩,总计1272亩。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迅速扩大,监狱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而且开始依托城市发展工业项目。比如,1949年西安解放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利用伪陕西省第一监狱留下的两架破旧石印机开始了石印生产,利用接收下来的手铐、脚镣开始了制钉生产,利用废铜搞起制造墨盒的铜工生产,利用破棉被作原料进行制鞋生产,修复旧织布机进行纺织生产等等。
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是在复杂环境和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生产的目的首先是改造罪犯的犯罪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同时也是为了解决监狱自身的困难,争取监狱经费自给自足,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尽管建国前监狱生产的条件十分简陋,生产规模不大,但是就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性质和监狱生产的特殊组织管理形式而言,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已处于监狱经济的萌芽阶段,它为建国后监狱经济的创立发展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各种不甘心灭亡的反动势力大肆进行破坏活动,企图将新生的人民政权扼杀在摇篮中,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在这场运动中,集中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除少数被判处死刑的以外,绝大部分被判处了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时期,罪犯数量急剧增加,关押场所严重不足。国家因财政困难,无力大规模修建监狱,解决罪犯的吃、穿、住问题。为了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中央在1951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提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 。根据中央的指示,由公安部集中统一领导,各地本着“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自力更生” 的原则,开始了大规模地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劳改生产也随之全面铺开,相继建成了一批工厂、农场、矿山,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能力。不仅解决了关押场所紧张和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而且为以后监狱生产大规模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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