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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杜向前(10)
清代后期,“就地正法”作为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制度得以在全国推行。“就地正法…始自咸丰三年,时各省军统,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24)“就地正法”制度历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四朝与清朝同日而终。这种“特别刑事法规”制度的推行,破坏了清朝持续近200年的司法审判制度,特别是死刑上反映“审慎”由皇帝亲自裁决的“会审”制度。“就地正法”制度的实施使命盗案件的死刑裁决权由高度集中走向高度分散。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法律制度”总是制约于封建皇权的专制统治,服从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需要。(25)
综上所述,通过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发展完善、主要内容、适用效果及递演嬗变等情况的初步考察和简单评价,我们对会审制度是体现封建统治者对疑难、复杂及死刑案件“审慎”及“慎刑”、“恤狱”思想的一种方式及会审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日趋形式化流弊及其加强封建皇权,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秩序的本质有了更进一步深入了解和认识。这对我们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中国古代法制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其本质是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维护封建皇权官僚贵族利益。而现代法制建设是人民民主法制,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本质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进程。其次,司法制度改革应以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为目的。“德主刑辅”法制原则是中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封建法制的确立,是以 “德化礼教”、“严刑峻法”的方式来压制人民的自主法律意识,并藉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而现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包括对现有司法制度的改革,其最终是为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培养公正合理的法制机制。第三、司法体制改革及法制建设应充分注意到与整体社会环境的配合。法律制度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古代社会渐进式的发展、进化,不同发展阶段的传统法律制度具有依次更替的同质继承关系同时,又有着明显的差异。明清时期会审制度的递演嬗变就是法制发展规律的体现。对于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来说,如何使法律制度适应变化了社会形势、应对新的法律问题的挑战及加强同国际社会的接轨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参 考 资 料
⑴ 《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
⑵ 《明史.刑法志二》
⑶ 《明史.刑法志二》
⑷ 《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六,刑部,刑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历年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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