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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杜向前(4)
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保证法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活动予以监督,明代法律规定,需要复审的案件,由三法司负责进行,各地逐级上报至京。同时,沿用历代的录囚之制,由皇帝自己或派官吏向囚犯讯察决狱等情况。
由此,随着维护皇权,加强极度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有明一代以来的明清时期,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且会审制度日趋系统和完善。
一、有明一代主要会审制度的内容
明代会审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1398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年-1487年)。有明一代的会审制度主要有“三司会审”、“会官审录(1397年)”、“九卿圆审”、“热审(1404年)”、“朝审(1459年)”、“大审(1481年)”等。
清承袭明制,会审情形甚多,大多成为制度。清代基本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
1、三司会审  是在唐代“三司推事”(“三司推事”是唐宋以来,对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概括)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明代正式确立“三法司”的体制。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因明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而得名。明清时期,重案、疑案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2、小三司会审  指三法司堂上官的属官包括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大理寺寺正等会审案件,这种会审因与三法司会审相比,案件性质较轻,官员级别较低,因而称为“小三司会审”。明嘉靖十三年定制。御史代表皇帝行使重案的复审权。凡是各省府录罪囚,都由皇帝下诏指定御史负责进行会审,并具报皇帝。
3、会官审录 明初有“会官审录”的措施。“会官审录之制,定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霜降后审录刑部狱在押囚犯。参加“会官审录”机构和人员包括三法司、五军都督府、九卿、科道、锦衣卫等行政部门官员和宦官组织等。
4、热审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成祖谕三法司官“天气向热,狱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疏决,死罪狱成,秋后处决;轻罪随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狱听候。”⑹但未形成制度,仅“止决遣轻罪”。⑺正统十四年,命内臣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见监听决罪囚,情重者,类奏处置,以后形成制度。“每年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复将节年钦恤事宜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照例,审拟具奏。”⑻由此可见,热审即由刑部依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在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对囚犯进行审理,由宦官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并经皇帝批准减免刑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暑热之季,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热审先行于北京,后并行于南京,并推及京师外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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