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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杜向前(6)
与明代相比,清代主要会审制度递演嬗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代热审严格限制宦官对司法审判的参与
热审等会审制度在有清一代继续沿用,并日臻完善。康熙时确定各省同时举行。主要内容、基本程序同有明一代。与明朝相比,清代热审最大变化就是严格除却了宦官对司法审判的操纵。
继之而起的清统治者,深以明朝的覆亡为戒。严禁宦官干政。清世袓顺治十二年六月下诏“以明…为戒,…裁定内官衙门及员数职掌,法制甚明。以后但有犯法干政…即行凌迟处死,定不姑贷。”⒁
与有明一代相比,清热审制度在操控量刑、组织实施方面进行了适合满清统治需要的变动,除却了宦官之祸。但,这种变动也只限于法律适用方面的调整。清中叶以后,由于意义不大,遂废止了热审。
(二)清代九卿会审等渐失其意趋于废弛
清代九卿会审基本沿袭明制。有清一代以来,九卿会审的程序及组织实施方面无甚变化。但随着清未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的加深,该制度在实施上已无太多实质必要。
清未沈家本变法修律,他以循名责实、名实相符作为删改旧律的一项原则,废除九卿会审和督抚、布政使会审制度。⒂
(三)清代确立维护特权阶层的旗人宗人府会审制度
清统治者为维护旗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对于旗人的司法审判,规定了特别管辖及会审制度。清代由此应运而生的“理事厅”组织,就是负责参与“旗”、“民”重大刑案件审理的机构。关于旗民重大刑事案件会审,《大清律例.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雍正元年、七年分别定例规定,由理事厅同知会同州县共同审理。如不会审,地方官无权单独对旗人(即军人)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
对于皇族也即“宗室”、“觉罗”等皇亲贵族犯罪的审判,清代规定由“宗人府”会同户部或刑部共同审理。宗人府也即管理皇族的机关。会审在宗人府进行。凡“贝勒以下皆传至府讯问”,亲王、郡王不能传讯,应行文讯问,必须传讯者应奏请皇帝批准。
清统治者对旗人及皇族特权阶层司法审判的特别会审制度,是出于对维护满清少数民族在全国的统治地位及保持旗人作为国家专制权力的威慑和镇压力量的考虑。⒃
(四)清推广明代朝审程序确立秋审制度
清代的秋审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把明朝以来只限于京师的朝审程序推广到全国,每年一度对在押斩监候或绞监候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进行,是为秋审。秋审号称清代国家“大典”,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秋审虽源于朝审,但却是清代的独创。秋审渊源于汉代的录囚制度,真接来源于明代的朝审,只是发展得更加完备。康熙年间,朝审与秋审渐趋一致。成为每年都要举行的所谓“大典”。乾隆年间,朝审、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成为颇具特色的,较为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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