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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杜向前(7)
清代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地区的监候案件审理复核的制度。清代刑部京师的朝审于各省的秋审,在性质及审判组织方式上大体相同,在程序方面稍有不同。
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议沿用明代朝审,并由此开始适用,康熙五年(1666年),秋审开始成为地方经常性的一项司法制度,康熙十二年(1673年)以后,秋审制度正式确立,至宣统三年(1911年)止。
1、对清代朝审与明代朝审的对比考察
(1)明朝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明初“会官审录”是明代朝审的雏形。明代朝审是审录在京罪囚。会审由三法司会同公、候、伯组织实施;朝审对象包括“死罪重囚”和“徒流罪囚”等。每年一次。
(2)清代的朝审直接源于明代。是秋审的原称。专指京师地区监候秋审案件。就是说,清代京师地区的秋审案件不称“秋审”,而专称“朝审”,两者程序基本相同。
(3)明代“朝审”是对京师监候案件(死罪重囚及徒流罪囚)的统称。明代外省录囚案件则是派遣恤刑官赴各地进行,五年一次;而清代“朝审”是对京师地区监候(死罪重囚)秋审案件的专称。清外省秋审每年均举行。而不是明代的“五年一次”。
2、对清代朝审与秋审的对比考察
(1)朝审一般先于秋审进行。罪囚需解至现场审录。
(2)朝审主要由京师刑部自己审录确定实、缓。并直接向皇帝具题申报。“朝审本刑部问拟之案,刑部自定实缓。” ⒅
而秋审则按程序从地方开始,按逐级审转上报复核的方式进行。
(3)清代朝审是京师地区监候秋审案件的专称。是区域性称谓。而清代秋审是对全国各省监候案件进行会同审判复核的通称,在性质上包括京师“朝审”案件在内。两者只是在具体程序上稍有区别。“朝审”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只是表明京师案件应特别慎重,与外省不同。⒆
(五)清代极为重视秋审等会审制度对法制秩序的维护
清代秋审、朝审等重案会审制度,作为清代称之为“国家大典”的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从清初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实行朝审制度以来,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267年间,秋审制度未曾中断。在清未变法维新及从1901年开始的修律过程中,1908年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并于1910年5月公布施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然详细规定了多达165条的《秋审条例》。尽管当时清廷迫于形势,宣布了新刑法、诉讼法,设立了大理院等新的审判机关,确立了四级三审制、审判合议等新型审判模式。但这些法律规定并未普遍推行,只是徒具虚名。清代京师地方重大案件审理,传统会审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直至清覆亡。清朝统治者对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的重视,不简单是体恤民命,更有政治考虑,因为秋审可将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严格的司法程序中,使国家掌握最高刑罚的权力,实行专制统治下的法制。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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