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杜向前(9)
由于会审是封建统治者对疑案、重囚及死刑罪囚的“恤刑”、“慎刑”法律思想的一种体现,表现在会审制度的组织形式层面,首先是参与会审的官员和机构级别高、范围广。从驸马都尉,甚至宦官、内员(皇帝家奴)及詹事府、通政司到六科、六部、三司直至最高统治者皇帝都参与会审的某个环节。并由此形成了级别不同的会审制度,共同构成了有明一代日趋完备的会审体系;其次,从封建统治者力求审判的“省平”来看,会审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有联合审判、议审及审查复核之意。尽管因封建社会绝对的专制集权导致此种会审流于形式,但也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利用法制程序来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要求。例如,明清时期的“热审”,其目的在于暑热之季,及时疏理牢狱。明清明期的“朝审”、“秋审”,其意义之一就在于区别实、缓,也就是将死刑案件中对社会制度危害较小的,可杀可不杀的那一部分案犯区别出来,法开一面之网,这样既可保持死刑的威慑力量,又可收到“慎刑”、“恤狱”效果。
三、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一种体现。但封建政治制度实质的专制性和独裁性,及清代后期“就地正法”等“特别刑事法规”的推行,对会审制度带来严重的冲击和破坏,使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会审”徒具其名,流于形式,并最终导致司法审判更加冤滥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极端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产物和反映。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利用法制程序来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要求。但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绝对专制权力所导致的司法腐朽,使得会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如同具文,以至败坏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明清时期,参与会审的官员和机构层次多,级差大、范围广。从驸马都尉,甚至宦官、内员(皇帝家奴)及詹事府、通政司到六科、六部、三司直至最高统治者皇帝都参与会审的某个环节,从而导致多方干预司法。明代的宦官干政,操纵司法、清代的佐杂,刑名幕吏擅权等使会审制度在其实施之前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已失去了其应有的“慎刑”、“狱恤”的本意。
明代宦官司法导致明代中后期司法严重紊乱,为害深重,成为明朝司法黑暗专横的主要原因。其中由宦官代表皇帝主持并监督三法司等司法活动的大审、热审,就是独具明代特色的宦官干政、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是由州、县到府,到按察司,再到督抚,汇总上报中央刑部三法司这样的审级顺序,逐级审转复核实施。从秋审的程序上看,秋审的关键还是在于各省督抚的审理与复核,但各省督抚的会审往往流于形式。清雍正曾对秋审的这种形式予以指责:“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天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饰观瞻而已。”(22)而事实上,“中央的秋审大典”时,全国诸多案件要在一天之内审录完毕,是结果是以如道光帝所述:“会议诸臣于匆遽之时,仅听吏宣唱看语,焉能备悉案由从而商榷?是徒有会议之名,而无会议之实。”(23)会审制度流于形式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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