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陈晓航(3)
社会监督作为顾客的独立喉舌,保证电信规制部门及电信运营商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新《通信法》较原有的《电信法》在资费方面有所改进。电信行政管理费用取代了许可费,并取消了固定收费项目。2003年《通信法》第38款规定OFCOM(通信管理局)可以确定行政管理费用,以替代原电信法规定的年度许可收费。尽管这种收费机制在结构上与许可费类似,但在收费范围上有一些重大变化。
中国电信资费法律规制
随着世界范围内电信业的自由化浪潮,以及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中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要求被提上了改革日程,资费规制政策越来越重视“市场效率”这一目标,一系列规制举措得以颁布和实施(见表2)。
表2 中国电信资费规制进程
2000年之前 完全的政府定价,电信企业一律需遵照政府制定的统一资费标准收费
2000年 《电信条例》颁布,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三种方式,增值电信业务实行市场定价,基础电信也不基本实行政府定价
2002年 政府完全控制电信业务资费的现状被打破,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解价,电信市场竞争水平由此跃上新台阶
2004年7月1日
信产部204号文件 针对局部地区各电信企业之间不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204号文件要求各大电信集团公司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大对电信资费的内审内控力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2005年8月2日
信产部、发改委 批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推出多种固定电话资费套餐方案,适应了移动、固定话音业务之间新的竞争形势
2005年8月19日
信部联清408号文件
(简称《通知》) 对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及港澳台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和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实行资费上限管理,IP电话扔实行市场调解价
中国的电信立法始于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1986年《邮政法》的颁布实施。其后经过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电信行业改革,从联通成立到邮电分营,再到电信、移动分家,再到2002年的中国电信南北分拆,中国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电信法,仅有2000年9月正式颁布的《电信条例》。《电信条例》规定了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等八项制度。经过七年多的实践证明,《电信条例》对促进电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开展电信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创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内的法律环境建设为实施上限规制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中国200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限定,从法律层面对电信企业产生了威慑。《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关限制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适用条款也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有助于建设一个良好的电信市场。2005年由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可以看作中国电信政府规制改革进程的大胆尝试,以下就是笔者面对《通知》的三点喜悦,和一点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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