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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陈晓航(4)
第一,《通知》体现了中国电信业政府规制模式的制度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电信产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模式过于单调,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而《通知》较好的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体现了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比如《通知》对国内长途电话资费、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等与公共利益休戚相关的资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网络使用费也就是我们挂在嘴边的“上网费”,则可由ISP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政府行为不一定是负向的禁止或刻板的规定,完全可以通过柔性的行政规则来引导培育电信市场的发展。
第二,《通知》较好的处理了电信产业规制和竞争的关系。我国的电信产业至今还具备管制经济学上所谓的“自然垄断产业”的某些特征,在过去我国的电信主管部门常常面临公共利益和经营效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而面对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出现带来的中国电信产业主体多元化,以及“入世”门槛对中国电信业的挑战。《通知》中,政府不仅不再直接制定垄断价格,也认识到了电信业政府管制的能力和限度,努力为电信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了电信业务附加费等收费项目;在寻呼机服务费、IP电话业务资费等资费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无疑是我国电信管制的可喜进步。
第三,《通知》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它更为关注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和作为个体的公民权利,这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有深层次的契合。《通知》中,长途电话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互联网业务资费的下调,都说明我们这次电信资费改革中,作为管制主体和立法动议者的电信部门,较多的考虑了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消费者和企业利益。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农村用户通话费用的下调,因为不管是所谓的“数网竞争”理论模式也好,还是入世后的外国电信业的进入也罢,短期内都很难波及到广袤的农村大地。电信资费改革能够关注9亿农民,关注寂静田野里这些“沉默的大多数”,虽属份内之责,但也委实难能可贵。
总体上讲,这次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方案是一个现阶段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前景美丽灿烂,但是其关键就在于这些制度设计能否落到实处,同时政府调整后的电信资费标准,虽然经过了缜密细致的调研,但实践落实过程中还要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消费者和企业的呼声和诉求,不断加以调整完善。而如何让社会各界的声音传递回馈到电信产业主管部门并影响决策,这需要健全的法治化的行政决策程序来保障。同时作为这次电信资费改革最重要法律依据的《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通知》,是三部委联合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而英国、芬兰等国外的电信改革都是以《电信法》的改革为前导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电信资费改革还在进行,《电信法》还没有出台,仅仅有一部《电信条例》是远远不够的,《电信条例》作为一部全面与综合调整电信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规,其局限性与缺陷也日渐凸现。《电信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不仅影响了它所调整法律关系的广度,还决定了所调整法律关系的深度。并且,在《电信条例》中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与缺陷,而由于它并非电信法,本身即为一部行政法规,所以,其缺陷就不可能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矫正。近年来,电信行业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在电信资费规制方面,价格战日益激烈,各式各样的资费套餐突破资费规制下限,甚至变相实现移动通信单向收费等。而这些问题也并非《电信条例》所能解决的,这就迫切要求了《电信法》的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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