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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陈晓航(5)
未来电信资费管理走向
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结合通信行业特点,中国未来电信资费管理的走向应该是: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决定价格,价格引导需求”的管理机制,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
(1)事前规制,建立规范上限规制体系
在中国当前电信市场竞争仍不完全的情况下,实施上限规制可以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乱涨价、侵害消费者利益。上限规制还将给予企业更大的定价权,在这种方式下,企业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更为灵活的价格策略。因此,在事前规制上,进一步推进规范的上限规制体系的建立,中国政府对于电信资费下一步出台的规制政策应该
是对基础电信业务全面实施价格上限规制。同时开展有关的上限规制相关因素测算和评估工作,进一步深化上限规制的改革。
(2)考虑选择性的下限规制
上限规制主要在于促进和激励,而下限管理则更多的体现对市场的干预。即电信业在出现竞争者之间为排挤对手恶意降价、出现严重价格战时更适合使用下限管理手段。目前,中国的电信市场还没有达到有效竞争的程度,市场中还存在影响正当竞争的不利因素。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惜采取低成本的营销策略进行不规范价格战,形成恶性竞争。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资费上限规制方法。鉴于电信业长远稳定发展,在对电信资费进行规制时,应该考虑选择性的下限规制
(3)事前事后规制结合,构建高效监管体系
实施事前规制可避免非规制而引起的市场成本,事后规制可以有效规范不正当竞争。因此,未来资费规制应该强调事前、事后规制相结合,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从英国等发达国家电信资费监管趋势看,在事后规制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并且十分重视社会监督,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不正当竞争市场行为的监管。目前,中国虽然已有一些法律条款对企业的低价倾销、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限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但是中国电信运营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仅仅依靠 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对电信行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起到实际的作用。而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调节往往更具有实效性和现实意义。因此,在事后管理上,必须推动《电信法》尽早出台,以《电信法》为核心,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反垄断法》,建立一个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体系。
《电信法》应该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电信资费的确定完善进行相关规定。《电信法》可以对资费问题做如下规定: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及电信资费标准和计费原则;与用户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电信业务, 电信资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可以给政府机构未来在一些基础电信业务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定价,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律空间。消费者希望在制订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电信资费时,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内容涉及上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联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行电信资费听证,征求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如1月11日,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公布,“降低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拟于1月22日在北京召开。这次提交听证会讨论的方案有两个,具体如下:方案一:取消现行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高出本地通话标准资费的每分钟0.2元。国内漫游通话费实行主被叫按同一标准收费。不占用国内长途电路的,后付费用户上限标准每分钟0.4元,预付费用户每分钟0.6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的,另外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每6秒0.07元。方案二:取消现行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高出本地通话标准资费的每分钟0.2元。不区分是否占用长途电路,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实行主被叫差别收费。主叫上限标准为每分钟0.7元,被叫上限标准为每分钟0.3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其实,不管最后采取哪个方案,但这种听取各方意见的听证制度是可取而且及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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