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孙开炎(8)
(3)债务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限。
一般应该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执行行为已经结束,排除执行名义执行力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能救济债务人利益的方法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损失。执行回转在此情况下根本不能适用,因为执行回转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执行依据错误,如果执行依据错误,那么法院的判决也就是不正确的,应该通过再审纠正,变更执行依据。
(4)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管辖。
新《民诉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笔者认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较为合理,充分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5)债务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效果。
第一,异议之诉不合法时,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异议之诉无理由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
第三,异议有理由时,判决宣告不得就某执行名义和某特定执行标的物执行。
参考文献:
牟逍媛著:《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王洪光:诉讼法论丛(第五卷)《强制民事执行救济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孙加瑞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参见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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