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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陈晓航(8)
(二)规范与改善行政环境。
在我国,行政管理对格式合同的正常运做起着很关键的作用,而目前广大相对人对其中的行政管理层面不甚满意,比如行政部门与被管理的公益企业过从甚密,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笔者认为,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我们要下决心彻底割离行政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联系。这些联系集中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第三,要加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重大和群众关注的问题适当的采用听证会等形式,保证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最近的铁路部门票价听证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彻底剥离等行为都是很好的举措。
(三)采用司法保障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审理作为格式合同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在司法审理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应提高法院司法救济的权威性,防止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我国的法院尽管是一套独立的运作体系,但由于其经济来源要依赖地方财政,这就使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对各级政府有一定的依赖性,在一些案件的审理(尤其是格式合同纠纷这种可能涉及行政部门利益的案件)中很容易受到不正当的行政干预,而最终难以保持公正。其次,由于格式合同涉及水、电、气等公益部门,关系群众的基本利益,其中也涉及许多专业性问题,因此有必要的情况下,审判组织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化、审慎的研究与讨论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以保证审判符合客观实际,公平公正。最后,我们能否参照有关国家的经验,增强司法措施的事前救助性,让法院在格式合同的订立阶段提前介入审查,确定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的效力,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督与管理,节约时间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四)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1、消费者方面
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不高,这也是大量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肆无忌惮,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加强对格式合同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应该大力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损害其利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时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格式合同的使用与消费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在与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斗争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与实力强大的格式合同使用者抗衡,所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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