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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制度研究/袁帅(10)
改革派多数为高校师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他们在研究的时候手头资源比较丰富,特别是对国外立法的相关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这些种种条件都让他们立论的高度通常都比较高。尤其是一些学者们站在全球法治化的高度,用世界的眼光来对待相关制度的改革。在他们看来我国现行公诉转自诉制度是有重大问题的,小修小改是行不通的,只有全套改革才能达到救济被害人的功效。他们的主张基本上是采用西方国家的制度设置,大多数主张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建立预审法庭等。
2、改革派观点的可行性
我认为改革派虽然有些观点或建议太过理想化,又有些观点和建议是不能为当权者接受的,但是总的来说改革者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同时引进了一些外国新的思想,高屋建瓴的观点,有许多建议是很不错的。比如徐静村教授的仿照德国日本而规定的中国式强制起诉制度就是其中最好的代表。(请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
(三)本人对公诉转自诉制度修改或改良的相关观点
北京市检察院2001年公诉情况的调查的分析,公诉转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情形几乎等于零。那么我认为对于一个基本闲置的这么一个制度,我们要发挥它的功利作用的话,光是改良可能还不能达到理想效果。所以,我认为一定要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政治体制下构建一套运行良好、与现有法律相配套的一套制度来保护被害人、被告人及制约检察机官。下面我将我的一些初步设想发表于此。
1、对于检察院的公诉权,我们是不容质疑的。所以决定不起诉仍是检察院的事,那么现行的检察院内部的救济途径我们是可以保留的,但是得有一个小小的调整: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仍然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这样一方面检察机关有长期处理申诉的相关经验和人员,另一方面经过两级的自我检查,相信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得到纠正。另外现行规定对被不起诉不服的只是向处理案件的检察申请复查,这不能保证被不起诉人得到相应的保障,所以我们规定被不起诉人应当与被害人一样享有权利保障。
2、对于人民检察院自我纠正不了的或是被害人不服的一些案件,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并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承担审查职能。对于有被害人不服两级检察院的案件,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申请立案庭审查。如果立案庭认为案件符合一定的标准,那么立案庭应当裁定检察机关指派不同的检察官再次进行审查。如果检察机关还是不起诉,那么它必须向法院移送不立案理由,并且立案庭如果认为必须起诉的可以再次裁定检察院指派其他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接到检察院移送的不立案理由后法院认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对的,这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仍然不服,那么法院就应当裁定维持检察院决定,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具体负责本案的机构三日内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将全部案卷移送人民法院,并且允许自诉人查阅。当然立案庭认定应当强制起诉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可以适当的低于起诉标准。我个人认为逮捕的证据标准足够了。对于程序最后被害人自诉的,我认为证明标准应当适当低于现有标准,大致可以以审查起诉时的要求为标准。这样,我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借鉴强制起诉制度建立起这么一套中国特色的公诉转自诉制度。这套公诉转自诉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能较好的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并且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配套,不用再另设名目。经过这三层救济网的过滤,我相信被害人名副其实成为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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