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制度研究/袁帅(8)
用马克思的一句话形容中国这种现状是最恰当不过了:“起诉权由独立的私人权利变成了国家通过它的司法官员所赋予的特权,在每次法庭争论中,国家就站在私人和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的法庭门之间,并随心所欲地把门打开或关上。”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公也确实引起了相当多的问题,也直接导致了公诉转自诉案件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一但权利救济的门被关闭了,我们制度维持的根基也不会存在了,当然也许修改是它最好的出路了。
(三)对被告人的权利同样也是保护不到位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较为特殊,他既是当事人又是被追诉的对象,也正由于这种双重的角色使得被告人权利普遍受到重视但是也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中国的刑事司法过程中虽然我们规定了要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且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被告人不少的权利,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影响,我们对被告人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在公诉转自诉案件中,我们基本上是看不到有什么措施来保障被告人权利。
从常理都可以知道,享有自诉权的被害人对犯罪人有仇恨、报复心理,他们往往会滥用起诉权。那么他们对于追诉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也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可怕的是这不仅会增加法院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使被不追诉人长期遭受讼累,在其刑事责任是否追究问题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使被不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也许会让人觉得我们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证明标准如此之高就是为了防止此种情况发生的了。如果有这种想法的话,那么你又想得过于极端了:要么保护被害人,要么保护被告人。无所不用其极不是件好事,尤其是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界,我们更不能走极端。不管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他们应有的权利我们都应当保障!
四、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改革前探
上文中我们论述了公诉转自诉制度的背景、价值观、国外立法情况以及这个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这个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用心良苦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进步。但是现实中运行情况却是我们的被害人基本上是得不到救济,我们的被告人也基本是没有保障。莫让有罪的被告人漏网,莫让无罪的人受到牵连,莫让被害人流血又流泪是每一部良好的刑事诉讼法所应当达到的一个基本目标。面对着公诉转自诉的相关问题,不少仁义之士提出了许多良言美策,让人欣慰不已。总的来说这些仁人志士的学说大概分为两大类型,下面我将在此做个简要的介绍并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良(保守)派
1、改良派的基本观点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