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公诉转自诉制度研究/袁帅(9)
一些法律界人士主张保持现有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但是针对不足之处他们同时主张予以改良,我们姑且把这么一群人称之为改良派或保守派。相对来说,持这种观点的人大多是实务界的,他们往往就制度论制度,在赞同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同时针对实践中觉得不好的一些地方或环节提出一些改良的意见。以下我将大致列出一些他们的意见:
第一要加强被害人自诉权的保障力度。对自诉权的保障主要是在证据方面提供相关便利,降低自诉门坎,提供律师帮助等等。如有人就提出“法院在庭前审查前,要求做出不追诉决定的机关将涉案相关材料移送法院,同被害人的自诉请求一并审查……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接受被害人的请求进行调查取证。……我国立法出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设立‘法律援助’制度。” 还有人认为170条第3项应作如下修改“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公诉转自诉的实体性条件也相应修改为 “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指出,在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以前,有关机关应尽快做出司法解释,以保证司法适用的正确与统一。”
第二要加强对被告人的保护。他们提出首先要严格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其次限制自诉案件期限;再次审理过程中要听取双方意见;最后还要对自诉次数有所限制。
2、改良派建议的可行性
对于改良派的这些建议,我认为绝大多数是可行的,是不错的。他们从实务的操等角度提出了相当有意义的一些观点。可以说,如果现行公诉转自诉制度采纳一些他们的建议的话,我相信会有不少起色的。但是,他们这些建议也存在一些缺点:第一、这些建议针对是制度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环节的缺陷,只是对某一方面进行的局部的改良,没有涉及到制度层面,没有全局的考虑。这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局限性。第二、有些建议只是从本人执业的角度去考虑的,带有一些倾向性,并且达不成统一意见。如有人希望降低自诉门坎,也有人更希望严格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第三、由于没有涉及到制度的根本上的一些问题可能导致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达到我们所希望达到的一些目的。所以,对改良派我持否定意见,但对于其中一些可行的建议,我认为还是值得采纳。
(二)、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修改(改革派)
1、改革派的基本观点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