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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的性质及适用条件/杨东(5)
要保护被执行人的生活权益,要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于是,被执行人的各种家电、家具、手机等均成为其生活必需品。的确,上述物品,如果不是特别贵重之物,理应算作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笔者在此只是要表明两个观点。一,如果作为权利人的申请人,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仍未能获得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的话,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就没有必要超出申请人的生活必需品范围。否则,申请人就没有必要申请国家公权力帮助其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完全可以采取其它方式,例如私力解决。二,被执行人在面临一份体现国家尊严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如果不履行义务,在其未履行上述义务之前,国家就没有必要保护其完整的生活权益,国家在执行中的代表法院完全有权利限制被执行人的生活权益。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情况下,其生活水平不可以维持其之前的水平,除非其之前的生活水平已经是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被执行人的义务不履行状态,往往造成申请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之前,也必需被限制生活水平。否则,被执行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如果有工作收入的,必需每月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向申请人作义务之履行。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应当继续享受贵族学校等非平民的待遇。被执行人的价值较高住房如果不是简单卖掉,也必需由被执行人自行抵押,或将未抵押价值抵押,或以价值加高住房更换价值较小住房等各种办法筹集资金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无法一次性履行义务的,也必需一直在按月或按季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总之,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义务之前,其必需有实际行动积极履行义务,必需其生活水平或质量因义务的履行而有所下降,否则,法院可以据此或依据发出的《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民事执行工作中,司法拘留不可不用,但不可滥用。只要我们深刻理解司法拘留的性质,清晰了解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做到对被执行人适用司法拘留不枉不纵,相信司法拘留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执行人员手中的一把利剑,一把轻易不出鞘,却时刻闪烁司法尊严时刻警示被执行人的一把司法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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