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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唯一房产的认定及执行/杨东(8)
三、唯一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
唯一房产的处理程序,目前可以依据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查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设定抵押的房产的处理程序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因《查封规定》已规定较具体,本文仅简单归纳一下。
(一)、裁定拍卖、变卖。依据《查封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要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时,因拍卖、变卖一般在以物抵债之前,法院要先制作拍卖、变卖前的裁定。作该裁定之前,首先要查清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是否属于可以处理的情形。在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安排双当事人对是否为唯一房产,该房产能否执行的证明责任。按照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责任的原理进行分配证明责任。
(二)、拍卖成交裁定确权,给予六个月宽限期。拍卖成交、变卖成交或裁定以物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迁出房屋。
(三)、裁定强制迁出。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时,法院制作迁出裁定,强制迁出。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家庭有其它房屋时,可以仅限定其一个月宽限期。
(四)、提供廉租房或租金。《查封规定》明确,申请人在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住房时,由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房屋标准,以满足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水平为准。该房屋的居住时间,既然是临时住房,最长年限应当为2年。2年期满,申请人可以收回该房屋,该房屋若租赁的,可由被执行人自行签订租赁合同解决其住房问题。房屋的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租金由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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