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研究/吴宇(2)
1998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5条规定:“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定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规定上和具体操作上的问题,住房按揭保险自其诞生之日就倍受非议。近两年来,关于按揭保险的投诉、诉讼更是不断。面对声势浩大的“讨伐”,同情弱者的人们普遍对按揭购房中的“银保合作”表示不满。认为二者联手违规,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其实,无论从金融理论还是国际惯例上看,保险在个人贷款购房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与介入,推进了这些国家住宅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居民住宅消费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并鼓励和刺激了住宅消费,促进了房地产住宅市场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介入住宅金融市场意义十分重大。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和价值选择,着力于探讨住房按揭保险制度这一命题,以期引起立法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尽快使该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
一、住房按揭的含义与特征
按揭一词来源于英文mortgage。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mortgage一词是由mort和gage组成的,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其基本含义是“永久、永远”,而gage的含义为“质押、担保”。中国大陆所称的“按揭”据称是从香港地区传入大陆的,它是英文“mortgage”广东话的谐音。另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抵押的意思,从字面上分析,即压住不动,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并为特定的债作担保。“揭”的来源则是mortgage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无论何种见解,“按揭”一词为泊来品当无疑义。虽然按揭是从香港移植而来,但其与中国大陆地区独特的背景相融合,形成了具有独特含义的法律术语。我国大陆地区的按揭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法律行为之总称。【1】在中国大陆地区,按揭一般均须银行的介入,并且通过银行的介入促成房地产销售商与购房者交易的完成。
中国大陆地区的按揭与英美法和香港地区的按揭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具体而言其法律特征有:第一,从主体上看,包括三法方:即购房人、房产商及按揭银行;第二,从内容上看,按揭关系包括四个法律关系:购房人与房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借款人)与按揭银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抵押人)与按揭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及房产商与按揭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第三,从权利实现看,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折价或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种是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由保证人即房产商向银行回购标的物,并以回购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与英美香港的按揭制度相比较,区别在于:第一,房产商的介入。在香港英美的按揭制度中,银行与房产商不存在任何关系,房屋按揭仅限于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与房产商无关;第二,所有权不转移,在香港英美按揭中,借款购买房屋的一方要将所购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名下,而大陆的“按揭”不存在将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这一法律特征。【2】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