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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研究/吴宇(4)
购房人所面临的风险 对购房人和其继承人来说,其面临的风险有如下几个方面:1、由于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失去工作能力而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2、由于所在单位倒闭、撤消、被兼并、政策性裁员等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失业或造成收入下降,致使无法归还购房贷款的风险。3、由于无法归还贷款而被迫从所购房屋中迁出而流离失所的危险。4、由于所购房屋质量低劣所致的风险。5、由于遭受不可抗力和第三人侵害而致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
房产商所面临的风险。对于房产商来说,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1、由设计及建筑单位的原因所引起的房屋建筑质量低劣风险;2、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风险;3、在所有权转移购房人之前建筑物灭失之风险;4、市场竞争导致房价下跌的风险;5、旧材料或设计遭淘汰风险;6、购房人不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致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等。
住房按揭交易,涉及三方主体(购房人、房产商、按揭银行),在房屋的生产、交换、消费的过程中,时时刻刻受到来自自然和社会的风险的威胁,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房屋的损坏、灭失,以至产生某种责任,给人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经营上的困难或日常生活受到影响,而保险则可能消除或减弱这种影响。它能保证居民在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人们日常生活的稳定;它也能化解房地产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推动房地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更为重要的是,有了房地产保险作后盾,银行在个人贷款的额度、期限、品种上将不再斤斤计较、谨小慎微。【3】房地产保险不但可以给保险业本身以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将为银行业、房地产业的发展铺路搭桥,从而为培育住房市场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的诸多优点使我们意识到必须在住房按揭中引入保险机制,规避和化解风险。

三、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按揭购房“强制保险”问题便备受非议。其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定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在实践中,按揭贷款一般的操作流程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作了特别约定,要求借款人购买按揭贷款保险,说明保险人由贷款人指定,保险期间不短于贷款期间,受益人为贷款人。接着贷款人作为保险代理人要求借款人购买贷款人代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购房者更是因不服银行强制要求保险而投诉、诉讼不断,对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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