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研究/吴宇(6)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商品房按揭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事实上前文已论述,不认为是强制保险),该强制也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正如机动车辆所有人可能对其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而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样,若没有保险金,就可能会使得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律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办理“第三人责任险”。在按揭购房买卖中,购房人所购的房产也涉及第三人即商业银行的利益,是附带抵押权的房产,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是具有瑕疵的所有权。【5】该他人即银行利益的有效保障就是要将该房产she 设定抵押并办理保险。之所以要办理保险是由于房产抵押不足以有效保障银行的利益,其原因前文已述及即在未来长达10年,甚至更长的岁月里房产有可能意外灭失而使得银行的抵押权目的落空。
二) 指定受益人为贷款人问题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财产保险是没有受益人这一概念的。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可称之为自己利益保险;反之,如果以他人利益为保险标的,那么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合同上的保险请求权应归于此其他人,在保险法上称之为被保险人。【6】但是在信用保险中(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投保人是以他人的信用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可以约定此他人为被保险人,也可以约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且此他人为受益人。两种方式均可以实现此他人面临的信用风行。
在按揭房屋保险中,从保险结果的角度去分析,这样的保险既可以避免借款人承担房屋损失和还款责任的双重负担,也可以保证实现贷款人的抵押权,保全贷款人的债权;因此,订立这样一个合同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收不回贷款而造成银行坏帐;但就其本质言,是以贷款人的抵押权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而不是以贷款人的信用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为保险人的保险金偿付是以抵押权的最终丧失为条件的,而不是以借款人拒绝或无力清偿为前提。故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非信用保证的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应为贷款人,无需特别约定受益人。但在目前的理论界,这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种保证保险。在房屋贷款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偿付保险金以借款人拒绝或无力偿付借款为条件,虽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情形之一便是由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引起,但它所指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危险,保险标的是贷款人的信用保险利益。所以它既不属于人身保险,也不属于财产保险,而是一种保证保险。因而它既可以约定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又可以约定借款人为被保险人,并约定贷款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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