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研究/吴宇(7)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利益并不仅限于所有权利益,还可以是抵押权利益、请求权利益、期待权利益、信用利益等等。所以那种认为房屋所有者是借款人,被保险人就理所当然的是借款人的认识是缺乏理性的。在按揭房屋保险中,商业银行之所以成为被保险人正是基于其对房产享有抵押权益。
三) 指定保险人问题
即便依照央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5条之规定,借款人(购房人)也可以选择自己办理保险和委托贷款人办理保险两种方式。从效果上说,只要借款人能够提供足以保全贷款人债权的保险即可,而不在于是那一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部分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并非故意只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消费者丧失选择权,在客观上是因为依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7】这里所讲的“合作”,实质上是指保险代理关系,即一家商业银行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贷款银行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同时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能选择自己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险种。但是,如果该银行不是以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行为,便可以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在多家保险公司选择产品,这样商业银行便不能在保险公司那里得到相关手续费了。可见银行为了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手续费,强行要求借款人委托其办理保险,并又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向借款人强行推销保险,这就难免以实质上的双重代理身份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四、发达国家住房按揭保险的成功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在保险介入住房按揭市场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同样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一大需求热点。它包括官方的保险机构和私人的保险公司,前者实际上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后者经营商业性保险业务,它们在房地产保险市场上,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业务:一是为房地产业办理财产保险;二是为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保险;三是为房地产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办理贷款保险。在个人住房融资方面,促进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的保险活动主要是后两种。
在美国,房地产保险业高度发达,既有官方的保险机构,也私人的保险公司。作为官方的保险机构有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前者成立于1934年,承包经其认可的任何私人金融机构向居民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其提供的保险的作用在于借款人违约时,放款人可以减少或避免因发放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后者成立于1944年,专门为退伍军人从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提供保证或保险。除此以外的其他抵押贷款,一般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美国抵押贷款公司负责发放私人抵押保险,其目的是为抵押放款者对借款人在协议抵押中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这种保险由借款人支付,但由贷款人认购保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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