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研究/吴宇(8)
加拿大的做法与美国相似,1945年颁布了国家住宅法案,据此成立了加拿大抵押贷款和建房公司。该公司制定了金融机构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一些具体规定,并对符合规定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在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赔偿损失。目前在加拿大属于依据该法案发放的住宅抵押贷款约占抵押贷款的半数以上,其余部分是未经政府保险的普通抵押贷款,这类一般在私人保险公司投保,但投保的成本相对要高得多。
在荷兰,住房抵押贷款的80%采用抵押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同时,购买一份与贷款期限相同的人上寿保险。在保险期间,借款人分期支付贷款利息给银行,把相当于本金的保险费用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到期保险公司负责偿还本金给银行,借款人无须交纳昂贵的保险费,但银行则要放弃部分本金可能带来的利益。【9】
在澳大利亚,根据国会通过的《住房贷款保险法》,1965年成立了住房贷款保险公司,作为购房居民在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引导贷款人发放住宅贷款的手段。由于有了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贷款人就可以在没有任何风行的情况下按照惯例的借款价值比率发放贷款。该公司提供保险的主要对象是住宅抵押贷款,自成立以来到1996年底,已办理了80多万笔贷款保险,在帮助居民消费、促进住宅金融市场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日本,“人寿保险金融系统”作为住宅贷款担保系统为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了担保。在英国由于没有国家金融制度,住宅抵押贷款主要由保险公司作保,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的住宅抵押贷款要占所有抵押贷款的80%以上。
由此不难看出,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与介入,有力地推进了这些国家住宅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居民住宅消费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并鼓励和刺激了住宅消费,促进了房地产住宅市场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介入住宅金融意义十分重大。
五、我国住房按揭保险的现状与发展构想
一)我国住房按揭保险之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市场能保证居民在房屋遭受损失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日常生活的稳定;能化解房地产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推动房地产的生产、交易活动;能为保险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自住房按揭保险在我国诞生的第一天起,消费者对它的不满之词就一直没有中断过,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细细分析,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险种匮乏,保障范围过窄
一般而言,根据按揭过程中存在的不同风险因素,按揭购房业务至少需要三类风险保障:一是抵押住房的财产保险,主要保障房产因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害风险;二是借款人的定期信用人寿保险,主要是在还贷期内借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保证银行能安全收回贷款,借款人的家人能继续居住;三是住房按揭人寿保险,主要是在当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同时行使追偿权,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回赔款。以上三类险种特点各异,各保其险,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风险体系,作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可以说缺一不可。【10】但是,国内住房按揭市场上,却只有抵押房屋财产保险一个险种,只能保证抵押物的安全而不能保证全部贷款的安全收回,可见其保险范围是多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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