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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实务操作/吴宇(3)

为便于举证,企业可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企业发现员工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驶单方解除权。



  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


作 者: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 宇 律师
地 址:上海市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
网 址:http://www.fagunet.com
电 话:159 2121 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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