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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再审理由之理性分析/谭淼(11)
③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④ [德]Claus Roxin :《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98年版,第560页。
⑤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 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6页。
⑥ 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对任何人的行为在其实行当时为合法或已经判处无罪者,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为受判决人利益申请再审之理由]规定:一、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之人利益得申请再审。1、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2、原判决所凭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3、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4、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定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5、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前所行调查之法官,或参与侦查或起诉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因该案件违法失职已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6、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二、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以经判决确定,或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申请再审。
② 关于自白的认定,有别于普通程序而有其特殊性。根据台湾地区法院的判例有以下要求:对于受无罪判决人,以其于诉讼外自白应受有罪判决之犯罪事实,申请再审时,法院就此申请,虽不待证明其自白确与事实相符,或另无瑕疵,始得为开始再审之裁定,而受判决人曾否有此自白,自应先加调查,必须有此自白,始可认为有再审理由,否则再审原因不具备,即应对其申请驳回。(二八抗三七);另一判例认为:受无罪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白其应受有罪判决之犯罪事实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固得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但该条款所称诉讼上之自白,系指在其他案件诉讼上之自白而言,若前案诉讼上早经自白,而为原确定之判决所不采者,自不得据为申请再审之理由。(三0上一八九),引自台湾《六法全书》,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047页。
① 最近有学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参见何家弘:《“诚信原则”诌议》,载于《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② 刑事诉讼法中的死亡专指自然死亡,而不包括民法中的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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