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张导(4)
(三)家庭暴力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常人也认为是“家务事”,别人无权管之,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威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二)项规定的精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同居关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的按当地习俗“结婚”,实为非法同居关系。一些外出打工的人在外面非法姘居,有的公然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另外,男性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成为妇女在家庭财产权利中受侵害的隐患。
(四)大量流动的妇女人口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人口处于游离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状态,经济体制改革后,从农村流入城市,在城镇务工和经商的未婚女性增多。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几乎不能获得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使其难以真正融入城市中;返回家乡,因外出经历而获得的观念和行为的变化,又使其无法完全回归到原来的乡土生活中去。因此,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她们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利益得不到维护。有的人为了贪图享乐,滞留城市,为获取高额报酬,甚至将卖淫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卖淫活动的职业化和半公开化趋势明显,相当部分的歌舞厅、桑拿浴、发廊等娱乐服务场所成为卖淫活动的温床,虽几经严打整治,仍屡打不绝、时有反复,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
种种问题的存在,表明了妇女权益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三、进一步完善《妇女法》的几点建议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法》为主体,包括《刑法》、《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妇女法》是一项重大的立法成果,是妇女权益方面立法的历史进步。虽于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执法主体不明确、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妇女法》,笔者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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