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收受的储蓄卡上金额未支取的部分如何认定/冯明超(4)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新收受储蓄卡上金额16万元为受贿数额,对于已实际取出占有了的部分认定既遂,而对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出的部分13.7万元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对李新减轻处罚是正确的。
2008.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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