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冯明超(10)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被责成或者指定组织、指挥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实施了单位犯罪,故他们应当定为单位犯罪的被追诉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主要领导或某部门负责人,既包括单位领导层的所有参与决策的负责人,又包括其中组织实施的人员。
具体而言,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先应当是在单位中掌有实际的领导权限的人员。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的直接关系。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不属于单位主管人员;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就不能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但以上单位的领导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对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负责。
需要指出的是,在单位犯罪中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不一定是单位的主要领导,但他必须是领导机构中的成员,其中大多是主管某方面的工作或某些部门的领导。领导机构中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领导成员,不应该让其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人。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即“一把手”,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在单位领导层中处于显要地位,对单位重要问题的决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不是都要对单位犯罪负责?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对犯罪单位的一把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标准只能是看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其是否起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如在主持该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实施单位犯罪或依其个人职权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定为单位犯罪的被追诉者;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由于其缺乏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归责罪过,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何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其一,行为人实施说。有学者认为,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犯罪的单位内部的成员”;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单位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还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执行单位犯罪意图,实施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是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领导,也可能是一般工作人员;可能人数较少,也可能人数较多”。其二,行为人责任说。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其他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其三,行为人实施责任混合说。有的学者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是在第一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人、营业员、业务员以及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他们是实施单位犯罪的主要执行人,在单位犯罪决策、具体实施中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单位犯罪负有一定责任。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