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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冯明超(13)
工商档案载明法定代表人聂玉玲,系新疆颐新汇商贸有限公司会计(18P47), 郑小俨在1994—2003期间是系新疆颐新汇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片区任经理至今(18P48)。郑小俨(8P42)证实聂玉玲是新疆颐新汇公司董事长聂少华的姨妹。郑小俨2007年3月11日证实新疆颐新公司和旺苍颐新汇公司两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际上广元颐新汇公司的经营、人事安排都是新疆颐新汇公司说了算,这说明了两公司法人混同。曾素萍来说认为哪个公司开票都是一样的,这属认识有过错的,但不构成犯罪。郑小俨在1994—2003期间是系新疆颐新汇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片区任经理至今(18P48) ,进一步证实郑小俨是代表新疆颐新汇商贸有限公司给曾素萍出票,至于郑小俨持哪一公司之发票,这不是曾素萍之过错。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设立的目的是惩治通过虚开方式达到偷骗税款目的,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广元颐新汇公司开票的目的是为了民生厂记帐,不为了偷骗税,客观上民生厂也没有拿去抵扣,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因此,既使本案认定为虚开,也不应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犯罪论处。
3、关于指控2003年4月至12月为成都帮安公司虚开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15540440.26元;辩护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能证明,简阳民生厂与成都帮安公司之间有大部分真实交易,该部分不应认定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曾素萍、肖智勇江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自已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抵扣税款发票345718954.42元,骗取国家税款1173535.14元,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 资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素萍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曾素萍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2、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3、李永君著《税收犯罪认定处理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4、曹康、黄河主编《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5、王松苗、文向民主编《新刑法与税收犯罪》,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

(提示: 查阅、下载“曾素萍、肖智勇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文本,可以在百度网页上搜索“冯明超”;也可拔打028--88057681,13980999179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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