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冯明超(9)
现行《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主要是指分则规定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即不处罚单位只处罚自然人的情况(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的资产罪)。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所谓双罚制,是指既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单罚制,是指只处罚犯罪单位,不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但是,无论是在双罚制还是在单罚制的情况下,立法都明确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即对于那些对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不具有责任的人员,即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
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作出明确解释,理论与实践中认识不一,因而正确界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对于落实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惩处单位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观各种看法,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直接负责的重要人员既包括单位的领导人,也包括中层负责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单位内的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单位的主管人员既参与决策,又组织实施犯罪的,应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有学者认为,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如厂长、副厂长、经理、部门经理等。从这个界定的范围看,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既包括参与犯罪决策的该单位领导层负责人,还包括部门经理等中层干部。还有的学者认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是指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的代表、领导人及某个分管方面的业务主管人员。”第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包括单位的领导人。例如,有些学者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也就是说,这类人员首先必须是单位领导;其次,其行为同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他们“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但不一定是单位的所有领导都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如果某一个或几个领导未参与单位犯罪的策划和决策,事后亦未认可,或者对单位持反对态度,那当然不应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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