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叶祖怀(5)
充分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还可为将来的出庭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指直接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词而被告人拒不供认或开始供认后又翻供的受贿案件。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2】正确地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对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意义上的“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就要打破证据“一对一”的局面:在向被告人人和行贿人收集证据时,注意对证据的固定;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真伪。
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从其证明力上讲也属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清楚其来源可靠,并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
2、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双方存在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
3、行贿人与被告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4、有证人或书证证明行贿人用以行贿的钱物有可靠的来源;
5、赃款赃物确已为被告人占为已有,且已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固定在某种状态。
注释:
【1】参见《中国刑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125页。
【2】韩先清、许先华,《如何解决贿赂案件证据“一对一”的问题》,载《法学》,1993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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