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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修订稿)/宋飞(4)
以上这些法学家拓宽了国际法的领域,更加细致而系统地展开了对海上航行事务的法律研究。他们的研究为格老秀斯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格老秀斯的法学三步曲
格老秀斯早年,对于法学和律师业务并不很感兴趣,主要致力于哲学、历史和文学的研究。只是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才开始与国际法结上不解之缘,并从此长期献身于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著述与研究。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格老秀斯的法学三步曲是怎么产生的!
17世纪时期,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重要特点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商业资本,各国的商业资本一方面来源于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靠对外进行殖民掠夺。当时的荷兰拥有世界上第一流的船队,有“海上马车夫”之称,荷兰商人远涉重洋,除了和欧洲各国进行贸易往来外,还在世界各大洲进行殖民贸易。与此同时,欧洲其它国家也在推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并积极加强对外扩张。由于海外斗争的激化,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复杂,西班牙、葡萄牙等海洋强国为了掠夺殖民地人民,据海洋为己有,各霸一方。1511年葡萄牙占领了马六甲海峡后,控制了通往东南亚的要道,垄断对东方的贸易,并经常以武力袭击荷兰船只。160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一艘葡萄牙船只,将此船连同船上的珍贵货物一起当作捕获物拍卖,并将所得金钱在公司股东间均分。许多虔诚的基督教股东们对此提出反对,认为这样做违反了基督教的非战原则,也缺乏法律依据。于是公司当局就要求当时在公司担任律师的格老秀斯,从法律上确定这次行动的性质,为公司的行动辩护。格氏认为葡萄牙人以他们曾最早横渡印度洋为理由,而声称对印度洋的权利,企图垄断对印度及亚洲的贸易,是不正当的,所以对它进行战争并没收其捕获物,是完全正当的。他的著作《捕获法》正是在这种情形下于1604—1605年间写成的。不过,这本著作在当时并未出版,直到1864年该书被人发现,于1868年出版。西方研究者发现,《捕获法》已为《战争与和平法》提供了总的构思和完整的撰写计划和内容排列等
在反对葡萄牙人禁止其他国家在东部海域进行商业贸易的狂妄自大的要求的同时,格老秀斯也反对西班牙对东印度贸易的垄断以及英国享有公海最高权力的主张。1609年,格老秀斯在《捕获法》的基础上发表了《海洋自由论》。在《海洋自由论》这本不到80页(第一版)的小册子中,格老秀斯以自然法的原理为依据,并根据印度洋自由通航的传统和各国间贸易发展的长期实践,论证了海洋自由原则以及荷兰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合法权利。根据亚洲航海和贸易的先例,格老秀斯指出,通商和航海是全人类的自由,“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还因为无论从航海方面还是从渔业方面看,它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他坚决反对西班牙宣称的对印度贸易独占的主张以及英国享有公海最高权力的主张,强调和坚持公海自由、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所有的理论。他认为,私有财产因占有而产生,但不能为人占有之物也就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海洋是流动的,人类无法在其上居住,因此不可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海洋的收益也不同于陆地,它是一种被动的取决于鱼类的自然繁殖,因此不可能设置国家主权。格老秀斯虽然是以东印度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公司和荷兰的利益而辩护,但这丝毫没有降低他的著作的重要意义。他从理论上首次论证的“海洋自由”的原则,现在看来,可以说是已被国际法公认的公海自由原则的理论渊源。同时,海洋自由战胜海洋封闭,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对海外市场的普遍利益要求,有利于各国间正常的航海贸易关系,因而逐渐得到各国的赞同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这一历史趋势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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