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李垒(3)
第三.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引入检察院监督。行政公诉制度概念始于西方立法,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造成侵害或侵害可能时,法律允许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为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行政公诉应当以检察院为公诉主体,在扩大司法审查强度的同时,行政公诉的范围应当限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
[结语]:孟德斯鸠曾经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极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目前,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能最广,最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因此,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最终实现法治,创建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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