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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宋飞(11)
再介绍用益权。如同之前的权利一样,盖尤斯也未对其作出定义。但周论上册第368页结合对《法学阶梯》第二卷第30段对用益权给出了一个定义:用益权指无偿使用他人受益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为用益权人,所有权人则被称为虚有权人。因为所有权的效用即在使用与收益,所有人将使用收益权转让给他人,仅余处分权,而此项处分权也因用益权的关系而大受限制。因此盖尤斯称这种所有权为虚有权(nuda proprietas,黄风译为“赤裸所有权”)。用益权只能通过拟诉弃权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并不排斥通过要式买卖的方式在出卖物时同时为自己设立用益权。
最后介绍所有权。所有权的用词散见于第20、21、30、33、40段。根据周枏前辈的观点,笔者将《法学阶梯》第二卷的段落重新编排,以便叙述:首先介绍所有权的种类,分市民法所有权(第40段,已被摒弃)、大法官法所有权(第40段)、行省土地所有权(第21段);接着介绍广义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单一取得方式(单个物的取得方式)和概括取得方式。单一取得方式又分通过自权人的取得方式(狭义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通过他权人的取得方式。
通过自权人的取得方式分市民法上的取得方式和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并在第62—65段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市民法上的取得方式分要式买卖(第23、25段)、拟诉弃权(见第24段,遗产继承的拟诉弃权见第34—37段,第38—39段附带论述了债的更新)、时效取得(第41—61段)。时效取得又分继承人时效(第52—58段,通过这一段叙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盖尤斯时代,一人死亡后,如无当然继承人活必然继承人,而在任意继承人接受继承前,其遗产就成为无主物,任何市民均可以继承人的地位自居“先占”管理之,经过一年以后,其占有即受法律的保护,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这是“继承人时效”。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促使任意继承人及时接受继承,避免死者的家祀中断而使其债务不至拖延不清)和收回时效(第59—61段)。收回时效又分信托物收回时效(第60段,徐国栋在刊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的《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 ——以罗马法为中心》一文认为,盖尤斯将信托分朋友信托和债权人信托两种。前者适用于当时尚不被法律承认的保管(即“寄托”)和借用(即“使用借贷”);后者适用于担保债务。由于移转了标的物所有权,受托人可享有和处分标的物,而信托简约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且其内容多规避法律,因此得不到法律的正式保护,在此情境下,物能否得到返还完全取决于受托人的信用)、被国家出卖的财产的收回时效(第61段)。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分交付(黄风译为“让渡”,见第19—21段)、先占(第66—69段)、添附(第70—78段)、加工(第79段)。除了上述法定取得方式外,通过自权人的取得方式还包括由妇女和受监护人实行的转让和取得(第80—85段)和取得单个物的关于遗赠的规范(简称遗赠,见第191—246段)。遗赠分遗赠的种类(第192—223段)和遗赠无效的原因(第224—245段),遗赠的种类包括直接遗赠(又称指物遗赠,第193—200段,就第195段某一焦点问题的争论上,我们可以看出盖尤斯虽自称萨宾派,但并非一味偏袒萨宾派,在某些情况下他也支持对方门派的观点;就第198段遗赠人出卖遗赠物的、该遗赠是否视为已被撤销而归于无效的问题上,我们又可以看出盖尤斯的说法没有塞尔维正确,见周论下册第564页)、间接遗赠(又称嘱令遗赠,第201—208段)、容受遗赠(又称容许遗赠,第209—215段)、先取遗赠(第216—223段),遗赠无效的原因包括违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第224—227段,周论下册第565页认为该书第226段对《沃科尼法》规定,盖尤斯似乎叙述有误,不如前人西塞罗准确。第228段重复第一卷“奴隶”部分第42—46段的内容)、在设立继承人之前实行的遗赠(第229—231段)、在继承人死后实行的遗赠(第232—233段,第234、237段附带论及继承人与指定监护人的两项问题)、以罚金名义实行的遗赠(第235—236段)、向不特定人实行的遗赠(第238—239段,第240—242段附带谈对他人的后生子[遗腹子]实行的遗赠,第243段附带谈迫使继承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做或不做某事的2种情形,第244—245段附带谈向被设为继承认的夫权下的人遗赠是否有效及相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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