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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宋飞(13)
讲完以上内容后,盖尤斯谈了遗产信托(第246段),遗产信托作为罗马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对其涵义没有进行概括和总结,仅阐述了遗产信托的运作脉络和程序,分对遗产继承的信托(第247—259段,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概括取得;对“actiones utiles”黄风在第253段和第三卷202段均译为“扩用诉权”,周论下册第539页译为“准诉权”)、对单个物的遗产信托(第260—262段,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单一取得)、遗产信托中的解放和直接解放(第263—267段),接着谈遗产信托与遗赠间的区别(第268—269段,第285段指出出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在罗马的异邦人的继承)。
(三)第三卷 法定继承、债
1.法定继承(第三卷第1—87段)
分以《十二铜表法》为主的法律和元老院决议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1—17段,第1-9段《十二铜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基本特点,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下册第199页的话的概括,就是:死者遗产由“父系当然继承人”,即子女和一切生活在父权之下的后嗣继承,如无上述继承人则由“男族亲”继承;之后又在第7—8段讲到了代位继承[per stirpes],也叫“按代分配”、“按支分配”、“按股继承”)、 《十二铜表法》相关规定的缺陷(第18—24段)、裁判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第25—38段,附带论及不胜诉的遗产占有[见第35—37段,又见第二卷第148段])、庇主的权利(又称“恩主权”,第39—77段,周论将其与奴隶主对奴隶的家主权相提并论)、遗产买卖(通过遗产拍卖而实现的继承,第77—81段)、其他种类的继承(第82—84段)、对遗产继承的拟诉弃权(第85-87段,又见第二卷第34-37段)。庇主的权利分对(市民)解放自由人的遗产的权利(第39—54段)、对拉丁解放自由人的遗产的权利(第55—73段)、对归降人(外国人解放自由人)的遗产的权利(第74—76段)。
2.债(第三卷第88段)
分债的种类(第88段)、债的保全(第110—127段)和债的消灭(第168—181段)。先谈债的种类。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第84—162段)和私犯(第182—225段)两类,学者郑金瑞在《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原载:法律史学术网)一文中认为盖尤斯的划分来源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种交换正义的划分,因为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蕴含契约思想。现代契约制度是由交换正义中的自愿交易理论演变而来的,而现代侵权制度则由交换正义中的非自愿交易理论发展而来。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种交换正义的划分是现代契约制度与侵权制度的最初理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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