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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宋飞(5)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脉络及法学思想
我们现在来看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写作脉路,其间附带对其法学思想作一评注(注:笔者对其中的有些罗马法术语,对照周枏前辈和黄风教授对拉丁文的翻译,择优录取,没有一一说明)。该书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载有古罗马皇帝安敦尼.庇乌时的法制情况。其内容包括市民法和长官法,分四卷三编,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卷的划分(以下段落以黄风的中译本为准,下同)如下: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1.总论(见第1——8段)
(1)第1段:盖尤斯提出法的基本分类,即市民法与万民法。这里的“市民法”(jus civile),意大利罗马法教授阿尔多•贝特鲁奇在《从市民法(Ius Civile)到民法(Diritto Civile)》(薛军译,原载中国私法网)一文中指出:我们可以得到的关于这一概念的最初的分析由古罗马法学家彭波尼和盖尤斯给出。这里的“万民法”(jus gentium),是与“自然法”融为一体的。这一观点被近代荷兰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加以引申,产生近代国际法理论体系。
(2)第2——7段,论述罗马法的渊源:
{1}法律:盖尤斯指出,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这里的“人民”包括平民和贵族。这一观点深受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和伊壁鸠鲁影响,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早期表现。
{2}元老院决议:盖尤斯对此存有争议。周枏前辈在《罗马法原论》(以1994年版为参照,以下简称“周论”)上册第51页中分析:在盖尤斯时代,元老院完全成了皇帝的附属品,它所形成的决议只不过是皇帝的授意而已,其本身并不制定法律。也难怪盖尤斯在宣讲通说时,不愿意将其纳入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君主谕令(也称“敕令”): 盖尤斯将此分裁决(也称“敕裁”)、告示(也称“敕谕”)和诏书(也称“敕函”)三种。盖尤斯指出:“君主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这里,他所说的法律是《王权法》(legem imperium)。这反映出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由于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往往是屈从于政治的,包括盖尤斯在内的罗马法学家都在不遗余力地为罗马皇帝的专制统治作辩解。周论上册第51—52页分析:盖尤斯未将敕训(mandatum)作为敕令的种类之一,对敕函也未作详细介绍,根据后人的观点,敕函和敕批作为敕答的两种形式,同为敕令的种类之一。
{4}告示(也称“长官谕令”)。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长官法,与市民法相抗衡,产生罗马两大法学流派。周论上册第87页将长官法的拉丁文写作“jus honorarium”,可是盖尤斯在此处的拉丁文原本却将“长官”称为 “praetorium”。何勤华教授在《西方法学史》第31—32页和第45页将长官法称为“裁判官法” ,其拉丁文写作“jus praetorium”,并认为裁判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jus honorarium,周枏译为“大法官法”)和万民法(jus gentium)等内容。何勤华不同意周论上册第55页的说法(周枏认为,罗马的萨宾学派和普洛克鲁斯学派两派并没有系统的原则性区别),认为:罗马的萨宾学派和普洛克鲁斯学派两派的分歧主要是形式上的,即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看问题的视角上不同。萨宾学派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普洛克鲁斯学派则着力于裁判官法(一作“长官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与市民法相对应)的研究。从这一点来看,萨宾学派较为保守,普洛克鲁斯学派则较进步。但是,在方法论上,前者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而后者则往往囿于法规的条文。笔者经比较后,觉得何勤华的说法比较科学,理由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一书多处采用就用这种观点,如该书中译本第222页第82段的论述角度,就是将法律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大法官法和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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