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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宋飞(6)
{5}法学家的解答:周论上册第53—54页分析,罗马皇帝屋大维即位之初,为了收买人心,授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一种特权,即让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经过若干年后,有这种特权的法学家后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因此哈德良皇帝为此规定凡历代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无论是在世的或已故的,如果他们对同一问题的意见一致时,该意见就发生法律效力,于是法学家的解答,就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了。如果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则法官可以酌情采纳何种意见,甚或另作决定。
评价:对于盖尤斯未将习惯法纳入罗马法律渊源之一,周论上册第50页是这样分析的:在罗马帝国前期,习惯法还是有的,但由于成文法多了,习惯法就不如以前那么重要了。何勤华在《西方法学史》第55页写道:虽然盖尤斯对罗马法律渊源的分析仍有遗漏,如未能将习惯法纳入其中。但他毕竟把握了法律渊源这个概念,找到了它们的表现形式。这既是盖尤斯对西方法学史发展作出的贡献,也反映了当时法学发展的水平。直到目前,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渊源时,也仍然依据着盖尤斯的基本观点。
(3)第8段:创立“人、物、诉讼”的体系编制模式。盖尤斯认为前面所述的一切法,无论是市民法还是万民法(自然法),都涉及人、物、诉讼三大内容。
评价:这一段话虽然很短,但是它一语道破了该书的写作脉络,即第一编(即第一卷),包括总论和人法(指有关权利主体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人的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二编(即第二、三卷),主讲物法(指权利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债权与继承方面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第三编(即第四卷),主讲诉讼法(指的是在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中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诉讼的程序、法官的职权、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后世学者认为,法律被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项,以上这种编排模式是按照权利义务的主体、客体和保护方法来进行划分的。至于盖尤斯为何要这样划分,可以这样理解: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没有人,没有社会,就不需要法律。所以法律首先应规定人、也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有了权利义务的主体,还要有权利义务的客体,这客体就是物,因此紧接着就要规定物法。至于如何来保护人及其财产,就应当有保护的办法,这就要诉讼法了。盖尤斯将诉讼法放在人法、物法的篇章之后,单独成篇,这种编排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避免诉讼规范的重复、散乱和不协调,它为诉讼规范的系统化及其近代与实体法的最终分离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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