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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宋飞(7)
2.人法(见第9——200段)
英国学者梅因在《古代法》一书(见沈景一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4页)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实质上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罗马时期,由于奴隶社会等级制度森严,强调出身门弟、父权至上,罗马人的排外思想作祟,有关人格和身份的法律比重很大。故而“人法”这一卷内容庞大。(人法篇的设计,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范忠信教授关于“法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本恶“的说法。)
根据笔者的分析,盖尤斯对人有两种划分:
第一种划分是将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第9—12段):自由人分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解放自由人又分归降人(周枏称为降服外国人,仅是外邦人的一种,见第12—15、25—27、47段)、尤尼亚拉丁人(仅是拉丁人的一种,殖民地拉丁人被一笔带过,见第22—24、28—35段)和罗马市民三种;奴隶部分(第16—21、36—47段)叙述也非常详细,其中第126、17、21、38、41、44段专门谈奴隶如何得到解放、获得自由。
第二种划分是将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两大类(第48—50段),他权人又分处于父权下的人(第51—107段)、处于夫权下的人(第108—115段)和处于买主权下的人(第116—123段):处于父权下的人部分介绍了对奴隶的家主权(第52—54段)、对子女的家父权(第55—57段)、被禁止的婚姻(第58—64段)、经证明系缔结错误婚姻而通过补救产生的家父权(第65—75段)、不同身份之间通婚而产生的家父权和市民权(第76—94段)、拉丁权(第95—96段)和收养(第95—107段);处于夫权下的人部分介绍了夫权和父权的区别、归顺夫权的三种方式(时效婚、祭祀婚和买卖婚)。介绍完他权人的种类后,盖尤斯又介绍了他权人如何从父权(第124—135段,其中第132-135a段提到家子连续被出卖三次才能得到解放,这一问题受到西方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法国近代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现代的莱维.布律尔在《法律社会学》中均对此作了讨论)、夫权(第136-137段,结合黄风和肖俊对第137a段的两种译法,我们可以看出,在盖尤斯时代,妻子可以强使丈夫“再卖”自己,以达到片面离婚的目的)和买主权(第138-140段)下获得解放,并指出自权人不得侵害他权人(第141段)。
最后他转而讨论监护和保佐(第142段):监护部分见第143—196段,先谈监护的种类(第188段),包括遗嘱监护(第144—154段)、法定监护(包括宗亲监护、庇主监护和家父监护,分别见第155—164段、第165段、第166段)、信托监护(第166—167段)、受让监护(第168—183段)、裁判官监护(第184段)、阿蒂里亚监护(第185段)、尤利和提兹监护(第185段)以及后两者的具体应用(第186—187段),接着谈未成年监护和妇女监护的对比(第189—193段),再谈女生来自由人、女解放自由人和男性如何摆脱监护;保佐部分见第197—198段,因有缺页而叙述不详;盖尤斯在第200段还对监护人与保佐人的担保作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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