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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宋飞(9)
徐国栋教授在《“人身关系”流变考》(原载《法学》2002第7期)一文中则认为,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目录分析,人法篇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简单来讲,第一个内容就是三种身份,首先就是自由人的身份,即根据是否享有自由权对人进行的分类,通过这种身份把奴隶与自由人区分开来;第二种身份是城邦的身份,即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对人进行的分类,通过这种身份把罗马市民与外邦人区分开来,只赋予罗马市民以法律能力;第三种身份是家族的身份,即根据是否享有家父权对人进行的分类,通过这种身份把家父与家子区分开来,然后只赋予家父以法律能力。这是关于三种身份的划分,这是它的第一个内容。第二个内容就是它是对第三种身份进行展开,也就是对家族的身份具体地说明。其主要内容是包括:收养、夫权、他权人、解放、监护、保佐、人格减等。人法的范围除了包括上述外,还有胎儿和出生、年龄、死亡、性别、聋人、哑人、精神病人、浪费人、姓名、籍贯和住所、失踪、元老、法人。这是盖尤斯没有涉及到的。后面所讲到的内容是家父权行使的方式,或者是替代的一种行使方式,如果家父自己不能行使家父权,由监护人或保佐人来代替他来行使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人法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三种身份的规定;第二是以家父为轴心的作出的关于家庭法的规定。前者解决的是人格问题或城邦的秩序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家庭的秩序问题,法律赋予家父以权威,但也课加他责任,并提供在他不能履行其保护从属者的责任时的替代补救(监护和保佐)。两者共同作用,造成这样一种局面:阶级分明(奴隶与主人的划分)、长幼有序(家父和他权人的划分)、内外有别(外邦人与市民的划分)、幼(小孩)弱(女子)有所恃(家父的保护功能)、幼弱有所养(监护和保佐)。这是一幅多么和谐的社会图景啊!尽管我们的价值观念要排斥其中的某些画面,但它是当时的统治者认为的理想秩序。它是通过人法得到的!人法是通过对人进行分类,赋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身份达到如此效果的。面对这样的图景,我们不能不说人法是组织一个社会的工具。
论述完人法篇之后,就是物法篇了。盖尤斯将物法篇分为第二卷和第三卷,下面笔者对其进行分别叙述:
(二)第二卷 物、物权、遗嘱继承
1.物的划分
盖尤斯对物作了两种分类:
第一种分类将物分为自己的物和他人的物(第1段),这有点类似于人法篇中自权人和他权人的划分,将其引申就是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
第二种分类,盖尤斯认为这是物最基本的划分,将物分为神法物(第3段)和人法物,第9段还对神法物和人法物的区别作了介绍。神法物又分神圣物(第4、5、7a段)、神息物(第6—7段)、神护物(第8段),人法物又有公有物和私有物(第10—11段)、有形物和无形物(第12—14段)、要式物和略式物(第14a—19、22、27段,其中第17、28段是结合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划分来谈论的)三种不同的划分。公有物和私有物这种划分不为后人所重视。有形物和无形物则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盖尤斯将土地、人、衣服、金子、银子和其他无数物品归为有形物,其中土地又包括行省土地(第15、21段,分贡赋地和纳税地)、意大利土地(第27段),并介绍了二者的区别(第31—32段,需要注意的是在罗马人看来转让土地和转让土地所有权是一回事);将继承权、用益权、债权以及城市地役权和乡村地役权归为无形物,通过这段论述可知,权利并无有形和无形之分(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版)。要式物和略式物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学者曾健龙在《对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二编第29片断的解读》 ( 原载:罗马法教研室网)对此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结合他的分析,下面来展开叙述:要式物包括乡村地役权、意大利的房屋和土地、奴隶、家禽(牛、马、骡和驴)、衣服、金子、银子。这里面的有形物包括意大利的房屋和土地、奴隶、家禽(牛、马、骡和驴)、衣服、金子、银子,这些有形物可以买卖、赠与或以其他名义交付;乡村地役权只能通过要式买卖设立,且只适用于意大利土地;意大利土地可以通过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设立地役权。略式物包括几乎所有的无形物,如城市地役权(也可通过拟诉弃权设立,只适用于意大利土地)、用益权(用益权只能通过拟诉弃权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并不排斥通过要式买卖的方式在出卖物时同时为自己设立用益权)、遗产继承权(只能通过拟诉弃权转让),还包括行省土地(分贡赋地和纳税地,行省土地地役权和用益权可以通过简约和要式口约的方式设立)、野兽(熊、狮子、大象、骆驼),可以直接交付他人(以上整理尚不科学,希望有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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