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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2010年修订稿)/宋飞(11)
荷兰、英国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思想争论直接影响了以后的法,德,美,意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同时,也给近代中国的仁人志士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崭新空间。
(二)实践
1、专制主义与资产阶级大革命
封建专制主义与新兴资本主义必然是水火不容的。我们可以以英国为例,来看看专制君主是怎样与资产阶级斗争的。
詹姆士,这个斯图亚特王朝的第一代君主,在就任苏格兰国王时即已接受布丹的思想,并提出:法律总是来源于国王的,“国王高于法律,他是法律的创造者和赋予效力者。”一个好国王遵守法律是出于自由意志,他的守法不能与臣民的守法相提并论。在他与1603年当上英国国王之后,更是信奉专制君主理论和君权神授学说。在1608年和1610年的两次讲话中,他提出国王应当受法律约束的说法构成判国罪。1609年,他在议会作演讲宣称:“国王不仅是上帝于尘世间的副官,享有上帝的王位。他们对其子民有役使或不役使,擢升或贬谪及操生杀大权,审判所有子民及讼事之权,除上帝外不对任何人负责。”1612年,詹姆士与大法官科克就教会司法权与并立的世俗司法权的问题展开争论。詹姆士主张:既然他是上帝之下的最高法官,他就能够在两者之间作出裁断。科克反对说,根据英国悠久法律,这样的问题在过去一直是法院管辖的事情。詹姆士说,他认为法律的设立基于理性,而和法官一样,他和其他人都是理性的。对此,科克回答:“的确,上帝赋予陛下卓越的学识和不凡的天赋,但是陛下并不精通英国的法律,以及关于生命,继承,物品及其臣民命运的诉讼,判决它们的不是自然的理性,而是人为的理性和法律判决。在一个人获得对法律的认识前,法律是需要长期学习和经验的艺术:法律是审理臣民诉讼的最佳手段;他保护着陛下的安全和和平。”詹姆士说,若他应当遵守法律,确认这一点的理由是什么。科克答道,正如布雷克顿所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詹姆士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指责,但过了几年后,他解除了科克地职务,因其一贯阻碍他的意愿。(6)
詹姆士之后,查理一世继位,他也是专制思想的虔诚信徒。他未经议会允许非法征收船税,挑战法律至上的原则,引发了1638年的“船钱”案。这也是人治与法治斗争的一个近代范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国王的代理律师说,“国王的征税是政府的行为,不得加以诘究的,要知道权力即是法律啊。”而另一方面(拒绝缴纳船税的富绅约翰.汉普顿)的大律师则说:“法律规定征税必须依国会法案,国王不能自行征税。要知道法律才是权力啊。”王座法院法官布克莱在判决中说:“我未闻法律即权力;但权力即法律倒为人所习知,也最真确。”汉普顿最后以7票比5票的表决被判有罪。1640年查理一世因筹措所需经费而被迫召开会议,议会要求国王削减特权,但国王不愿接受其约束,与之分庭抗礼,最终兵刃相见,爆发内战。这场内战的结果是1649年以叛国罪处死了查理一世,并确立了克伦威尔的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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