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2010年修订稿)/宋飞(14)
30年代中期-50年代初期,最有代表性的思想是维辛斯基的法律观(以下部分主要参考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44—348页)。维辛斯基是当时苏联的著名国务活动家,曾任苏联总检察长。1938年7月,他在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会议上提出其对法的定义:“法使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这一定义给人一种法单纯是阶级斗争、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印象,似乎法是纯粹由国家权力产生的。该观念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专横非法现象的产生。另外,维辛斯基还开创了内心确信原则、广义共犯理论,他将口供作为诉讼之王,制造了托洛茨基和季诺维也夫分子恐怖活动联合中心案、布哈林冤案及其它冤假错案。因此在50-70年代,维辛斯基的错误理论概念开始受到抨击(见前引《法治论》,第426—427页)。人们认为他歪曲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任务,他的诉讼证据理论也是毫无道理的,明显带有人治色彩。
1977年苏联宪法颁布后,法治国家思想得以重提。在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之前,“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两个重要范畴还一度引起法学家的争论(见前引《法治论》,第414、435页)。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法治国家思想在苏联正式确立,并为继后的俄罗斯联邦所吸收。
2、中国的人治法治大讨论
新中国成立后,在50年代中后期,一场人治法治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当时,法学家钱端升、王造时提出了法治主张(见陈景良主编《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19页;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11页)。钱端升提出“人治随人而易,而法治则可以一成不变,实行法治者,有治人可以进步更快,没有治人也可维持相当的标准。”王造时则指出,我们有一些司法工作者有时也犯了有法不依的过失,这是人治主义的表现。在写给周恩来的信中,他明确表达了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秩序作为长治久安的百年大计的观点。而这一主张,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展开和群众运动的兴起而备受打击。法律虚无主义蔓延,“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而“法律至上” 被视为“以法抗党”,被 人们理解为右派分子企图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治主张更是得到人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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