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2010年修订稿)/宋飞(15)
文革结束后,在1978年2月 ,著名学者梁漱溟在政协直属小组会议上就中国法制问题发言时一再强调,在当前中国宪法常常是一纸空文,治理国家老是靠人治,而不是法制。“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已经走到了尽头。人们对法制的愿望更加迫切、更加坚决了,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见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17—318页)。这一讲话,引起了很大震动,当时中央坚持“两个凡是”的领导人认为这一讲话是大毒草,指示进行批判。但邓小平认为讲得好,并向其他人推荐。同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学术研讨会,陈守一在会上发言提出:在文革前,主要指导思想是要人治不要法治,这样看究竟对不对,值得研究。从第二年开始,第二次人治法治大讨论正式展开。
在这场讨论中,共形成了三派观点。一派可以称为法治人治对立论(也有人称其为“法治论”),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法治指以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为准;人治则指以个别领导人的意志为准。换言之,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独裁。持这一观点 的有陶希晋、于浩成、何华辉、李步云等人。一派可称为法治人治结合论 ,主张法治与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须结合;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实行的,没有人的作用,还有什么法治。持这一观点的有王桂五、廖竞叶、张晋藩、韩延龙等人。还有一派可称为法治人治摒弃论,认为“法治”和“人治”的提法不科学,应予摒弃,代之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 。持这一观点的有孙国华、刘升平、沈宗灵、陈荷夫等人。(8)
这场论战时至今日还未结束。首先,1982年宪法的颁布,接受了法治论的部分主张,从而使摒弃论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摒弃论者沈宗灵后来自己也说,对于用词的选择,一般地说,除非是特别不科学或不合适的,我们应尊重社会上多数人的理解,这是“约定俗成”的原则,而且,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传播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观念,适应了八十年代中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潮流(见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综述与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8页)。接着,在1988年前后,一些中青年学者提出了新权威主义理论,主张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推行强人政治(见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05页;又见下引《中国法治之路》,第168-169页);1993年,一些人提出,什么时候法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而不是个人的工具,什么时候国家就实行了法治,反之就是人治(见黄之英编《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79页);1995年,又有一些学者提出党的领导权应高于或等于法律的理论。这些人治思想均受到法治派的猛烈抨击(见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1996年政府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予以确立,再次表示了对法治论的支持。1997年将其主张写入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写入宪法修正案,则是对法治论的全面吸收。但从1997年开始,以王建国、朱苏力、陇夫、李波为代表的海归派学者,在80年代结合论的基础上,推出新型结合论;而与之遥相呼应,一种司法精英论和法治德治统一论也开始形成。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将其加以肯定。我认为在这其中,上述理论必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在结论部分将着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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