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2010年修订稿)/宋飞(16)
(二)实践
1、前苏联的法治之路
列宁曾说:“如果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见《列宁全集》第29卷,108页,转引自李步云、王德祥、陈春龙,《论以法治国》,第30—31页,原载《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苏联制订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用法律制约权力。他反对权力的高度集中,实行“三驾马车”,即把党、政、军三大权力分归三个人管。列宁担任人民委员会主席,斯大林担任党的总书记(此职务只管党务工作),托洛茨基任军委主席。另外,列宁为防止党的高级领导人滥用权力 ,专门设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共同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虽然从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中大受启发,并在政治遗嘱中预见性地提出,一旦斯大林“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但他仍认为,“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准许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见《列宁全集》第28卷,108页,转引自前述《法治论》第414页)就是这一句话,深深地影响着他的继任者(以下部分主要参考了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06-210页;前述《法治论》第414—441页)。
20世纪20年代,前苏联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特别是两个五年计划的完成,使苏联步入工业化国家。而斯大林在其中功不可没。如同列宁一样,他在很多场合也大力宣传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反对共产党超越法律的特权。但他同维辛斯基都视法律为统治的工具,提倡阶级斗争扩大化,大搞清洗运动。1934年12月1日,基洛夫被暗杀,斯大林在事发的当晚就亲自授意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规定:有关人民的敌人反革命的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超过10天;控告结论在正式开庭审判前(起诉书在审理前一天才送给被告);原告被告双方都不参加审判;不接受上诉和赦免请求书;极刑判决被宣告后立即执行。不仅如此,他还以苏共中央的名义给司法机关下指示要求他们运用体罚和刑讯逼供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1934年12月16日,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等被捕。1936年,上述人被军事法庭处以极刑,立即处决。1937年,镇压和恐怖全面展开。1月,皮达可夫、拉狄克等党和国家的著名活动家军事法庭处决。6月,图哈切夫斯基元帅等人被枪决。同年,著名法学家帕舒卡尼斯被迫害致死。1936-1939年,约有400-500万人被捕,其中被处决的人至少有50万人。列宁在政治遗嘱中提到的6名中央委员,4人被镇压,1人被驱逐出国并遭暗杀,仅剩斯大林一人。(9)其“三驾马车”体制被斯大林彻底改变。另外,斯大林还将列宁设立的检察委员会改为中央领导下的机构,而他直接领导的内务部不受法律和国家机关的监督,有权逮捕直到党中央委员会的一切官员,包括了从逮捕、审判、监禁到处决这一司法程序全过程,集中了公、检、法全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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