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2010年修订稿)/宋飞(18)
文革结束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大规模的“拨乱反正”开始了。对于法治化建设,采取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变法过程。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用法治代替人治,要让我们的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实践中,采取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的方式。在80年代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法律政策化的倾向还有残余存在。“国家鼓励”,“国家支持”,“国家给予”等政策宣告政策用语频频使用(见前引《中国法治之路》第91页)。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针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开展普法教育。1982年,新宪法出台后,开始接受某些法治论的某些主张。但在实务界,人们仍乐意用“法制”一词,而拒用“法治”,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行政级别较高、年龄较小的人群法治意识淡薄。XXXXXXX后,搞形式上的法治还是搞实质上的法治,成为人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我国转型时期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权威缺乏的特征开始显现。19XX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抗法。”他认识到这是一个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并表示:“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考虑到以前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无法表示“实质法治”,1996年,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修改宪法时将这一条明确写入法律条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原有的法律制度已很难适应社会变化的要求,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于是2000年江泽民又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期将人治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加入到法治建设中去,以达到在2010年左右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4年,胡锦涛同志继任国家主要领导人之后,又先后在党政机关提出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政法系统则推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个人认为,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进一步表现。将来的路将如何走,我们拭目以待。
五、结论
通过对中西方人治法治之争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理论上,古往今来的既有提倡人治的,又有提倡法治的,还有主张二者相结合的,这场论战直到现在也未形成定论;在实践上,在中西方都是实施人治的历史悠而久之,实施法治的历史、法治的推行困难重重。目前的情况也只能说明人治与法治并存,并没有谁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可以认为,相比人治或者法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似乎更为可行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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