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试用期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指引/李迎春(11)
【典型案例】小强于2005年7月10日应聘进入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工资为每月1500元。公司与小强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合同签订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小强在公司虽业务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这样,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小强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几个订单。10月15日,小强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小强工作三个月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律师评析】本案中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对小强进行考核,也没有向小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才以小强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此,公司对小强的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6、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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