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犯罪分析/程党博(3)
另外,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随着城市化的步伐,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新主体——农民工。对于农民来说,城市里的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他们也只是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是城市部落的陌生人。面对繁华的城市,一部分人被眼前的花花绿绿所迷惑,丧失本性,从而实施盗窃、抢劫、绑架、勒索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的农民工在城市犯罪,不是他本身想犯罪,而是被逼的。他们很少或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只是简单的口头协定。当辛辛苦苦付出却没有工资或者出现意外伤亡时,他们这群城市的陌生人,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用自己的办法来解决,进而由权利被侵害人变成新犯罪行为实施者。
(三)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侵害行为时有发生
2006年以前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却成了“歪和尚念经”。有的地方政府在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标准的定立过程中本身就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在国家明文规定之外又层层加码,雁过拔毛 。另外在收取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时,基层执行者不是根据规定办事,而是按对方的软硬程度与自己的关系,对那些态度强硬,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人,在收取费用时大打折扣,反之亦然。2006年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提留等负担,但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却一路上涨,而且说涨就涨,价格的涨幅远远超过了农民的接受范围。
在有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农民兄弟自己选举产生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有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山区还存在任命村官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总是以“自身太忙,农民太分散,根本聚不到一起”为由,而忽视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草率任命。同时在任命时,任人唯亲不能任人唯贤,缺乏实际的群众调查,没有把那些真正具备领导才能,一心为大家牟利的人任命为农村的管理者;另外有的地方在任命村官时,为了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直接让那些能震住农民的人充任 ,这两类人一旦上任,根本不考虑农民兄弟的利益,只想着怎样能完成乡镇领导交付的任务,确保自己在村子里的领导地位。
另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使得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了无地可种,无业可就的“新农民”。农民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低保没有他们的份,医保与他们无缘。失去土地,导致日常生活、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在征地款赔付时,商定的赔偿金额不能及时赔付或者有领导直接用大家的钱办自己大事。另外土地价格、赔付方式都是征地方与村民委员会某几个领导商定,广大农民兄弟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户得到的赔付金额远不能支付日常开销。迫于生计,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成为城市部落建设的新主力——农民工,他们干的全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脏活、苦活、累活。一些农民工辛辛苦苦的劳动之后,工头、老板却经常无故苛扣农民工的打工报酬,甚至根本就不予兑现。总之,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因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导致生活困难,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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