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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孙毅(8)
其次,物权公示的形成力分为相对的形成力和绝对的形成力两种。相对形成力的发生要件是:有效的合同;有处分权;完成了公示。这样,合同的生效与否就与公示状态、处分权的有无无关,无权处分不会致使合同无效。反之,相对形成力使物权变动成为有因。绝对形成力仅以完成了公示为发生要件。即:物权得丧变更仅依登记为已足,对于第三人不问其为善意与否,登记有绝对的效力。①因将产生强于无因性效力的后果,一般不被采用。
再次,公信力与善意制度相连,形成力与交付登记的原因关系相连,构成维护交易安全和归属安全的制度结构。公示效力模式“从物权变动当事人外部入手,直接保护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并不改变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因而更具合理性。”②当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让与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若买受人已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则构成无权处分。可统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不必追究无权处分的成因。有效的简化了适用无因性原则的烦琐。而且,公示效力核心模式对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善意为根据,不必牺牲物权人的地位,与抽象物权契约理论相比可谓一种进步。这是符合我国法律传统的选择。
三、结论
只有在区分合同的债权效力与公示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基础上,才能妥当处理无权处分问题。抽象物权行为理论有其功能的局限性。我国的物权公示效力模式,不
包含抽象物权行为理论,但功能上较为优越。以此为理论基础,在无权处分的场合,不必区别无权处分产生的原因,统一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外部关系中的交易安全。以公示的形成力维护权利人的归属利益。这将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模式。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113页
② 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62页
③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36、137页
① 费利德/松嫩贝格尔(Ferid/Sonnenberger)著《法国民法:第2卷,债法,各种债的关系,物权法》,1986年第2版,海德堡,2 G 424。转引自田士勇:《论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
② 前引费利德/松嫩贝格尔著《法国民法:第2卷,债法,各种债的关系,物权法》,2 G 416。
③ 前引费利德/松嫩贝格尔著《法国民法:第2卷,债法,各种债的关系,物权法》,2 G 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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