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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孙毅(9)
④ 田山辉明著《物权法》(增订本) 陆庆胜译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35页
⑤ 同上,第34页
① 同上,第38、39页
② 同上, 第38页
③ 该条的规定方式似欠妥当。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一定以有过错为必要,而且违约责任的规定本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构成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亦不限于合同。
④ 物权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在制定《合同法》时早已明确。
①参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8日,
②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27页。
①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② 参见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③ 参见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④ 例如: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六)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7、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当是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转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转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了土地,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14、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几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各合同无效;如其中某一合同的受让方已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对土地投资开发利用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转让方给其他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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