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王忠辉(4)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初并没有作为一种案由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首次提出这个概念,但尚不很明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明确提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明确指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出台,细化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操作程序,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四、医疗纠纷案件赔偿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医疗纠纷案件,选择不同的案由,适用的法律将不完全相同,获得的赔偿也将不完全相同,导致实践中出现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将出于各自的考虑而选择适用对己有利的法律依据,极大地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选择违约之诉,最终的赔偿额更多地将依赖于合同的约定,而与法律规定无太大关系,因此,笔者以下将着重探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问题。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问题,目前主要适用《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对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问题,目前主要适用《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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