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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卫生厅行政越权案/韩怀忠(2)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卫生关系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湖北省卫生厅具有进行食品卫生监测和检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法定职责,有权对天天同净公司桶装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和向社会公布检验信息。湖北省卫生厅依据省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天天同净公司被检样品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成立,湖北省卫生厅以抽检样品标签载明的天天同净公司名称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其内容真实、准确。参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属于复检范围,且《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并未规定向被抽检人送达检验结果为公布信息的前置程序,故湖北省卫生厅未及时向天天同净公司送达检测报告并不影响其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直接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湖北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天天同净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天天同净公司诉称湖北省卫生厅通过媒体公布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湖北省卫生厅2005年8月9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名单中有关原告部分的诉讼请求。

  天天同净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天同净公司在上诉状中指出,被上诉人湖北省卫生厅在上诉人生产加工环节进行卫生监管超越了职责范围,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生产加工环节有行政执行权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向社会公布上诉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被上诉人在生产加工环节有进行卫生监管的职权,但其进行卫生监管的程序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在多家媒体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上诉人部分的行政行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3日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北省卫生厅在法庭上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务院、卫生部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赋予了卫生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被公布的桶装饮用净水属不合格产品事实是不能否认的;被上诉人开展本案食品卫生抽检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依据抽取样品标签表明的单位名称而公布的信息客观真实,符合维护社会公众食品卫生安全的目的。湖北省卫生厅同时认为,一审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并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作出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公正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安全利益,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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