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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卫生厅行政越权案/韩怀忠(3)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并认为:被上诉人湖北省卫生厅根据国家抽检计划的安排,对上诉人天天同净公司实施的食品卫生监督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对 天天同净公司的桶装饮用水的抽检、监测和发布信息,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定职责,法律依据充分;其抽检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所依据国家标准检测的内容真实、准确。上诉人天天同净公司所属的武昌水厂不是独立的法人,被上诉人认定的产品不合格名单与现场抽取样品标签上的标识一致,其在媒体上公布的名单并未扩大被上诉人实际抽检的范围,上诉人称已启用新标签,不能说明旧标签已作废或正在使用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点评] 

  一、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抽检是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抽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在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查时,作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要条件,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以确定其生产环境和条件能否生产出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按照卫生部组织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进行的抽检,其抽检目的是进行食品危险性评估,发布食品卫生监测和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例行的抽检,以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采取的食品安全措施是否有效,或针对特定事件及产品临时进行的抽检,以防止某种特定的危害。进行上述三种情形抽检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审查时进行食品卫生抽检的依据

  1、《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这是对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立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此授权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中对食品卫生许可规定了抽检内容,就应从其规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食品生产经营显然属于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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